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全國最大的租屋網
請輸入您的朋友的電子郵件信箱
使用手冊
法拍篇
租賃所得
公證篇
訂立租賃契約
租賃契約書
訂金篇
租賃期限
租金篇
押金篇
其他費用篇
房東篇
房客篇
房屋篇
終止租約篇
租約到期
房客遺留物品
房東的留置權
違約金篇
保證人篇
我要訴訟
仲介篇
租屋教室
租賃所得 >>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
說明 可以免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規定,設算租賃收入,至該房屋(包含基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由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義負責完納後,得以執行業務或營業使用部分列為其執行業務或營業費用。

法令依據:財政部七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台財稅第七五二八六三二號函。

資料出處: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租賃所得實用問答
 上一筆: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使…
 下一筆: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所有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